最高法院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關于夫妻感情的問題,這是法律上非常難以判定的一個事重慶市出軌調查件,它不僅涉及到情感的糾紛,更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因此我們應該理性的處理問題,接下來和訴寧網小編一起學習一下,最高法院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是怎樣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最高法院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對于分居兩地的夫妻,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離婚時哪些財產不能分割 夫妻離婚時,一方是公司的發(fā)起人或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轉讓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離婚時不重慶外遇調查取證得將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給另一方,只能給與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作為發(fā)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滿一年的”; (2)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3)夫妻離婚時,一方或者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過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夫妻雙方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屬于“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開發(fā)行股份前已經發(fā)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滿一年的”; ?。?)夫妻雙方離婚時,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作為公司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分居是否等于自動離婚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后,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fā)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tài)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tài)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通過訴寧網小編的介紹,我們知道了,最高院夫妻分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情況是怎樣的?如果夫妻兩人進行分區(qū)的時候,使用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時候的財產,那么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應該進行財產分割,以上就是訴寧網小編的總結,感謝閱讀。